增值税的附加税应按下列方法进行计算:一般以本月的销售商品(或者劳务而产生)销项税额总额-购进商品或者劳务的进项税额总额,所得出的数额,即为应该缴纳的增值税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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