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毒品成瘾可以作为刑事责任能力削弱的理由,但并非绝对情况。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未成年人或者成年人因精神疾病、智力障碍等原因无法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或者虽有辨认和控制能力,但受到迫害或者恶劣环境的影响而做出不适当的行为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的解释》:被告人因吸食毒品成瘾,无法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致使犯罪的,应当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被告人吸食毒品成瘾,虽然有辨认和控制行为的能力,但受到毒品依赖性影响而在吸食毒品的时候不能充分行使这些能力,致使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总之,毒品成瘾的确会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产生影响,但是具体情况需要结合案件事实和被告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不能简单地将毒品成瘾作为减轻处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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