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工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的人工费用,由建设单位进行拨付。农民工要以货币的形式进行发放,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货币可以通过支付现金现金或者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发放。若用人单位采用了其他方式进行发放损害了农民工的利益,农民工可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利益。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发放农民工工资,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且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实行月、周 、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法律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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