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维权和举报网络诈骗行为。在遇到网络诈骗时,要注意甄别网站、保留证据并向相关部门投诉,安装手机卫士防止恶意软件,不轻信输入密码和汇款信息。如何有效举报网络诈骗行为,包括向公安部门报案、留存证据并向举报中心提交。在进行互联网活动时要谨慎防范,避免个人信息泄露,遇到网络诈骗应立即报警并处理。
法律分析
一、遇到网络诈骗怎么维权?
首先,点击网站之前,一定要仔细甄别正规网站与克隆网站,不要随意点击莫名弹出的网页链接,因为这些网页很可能含有木马病毒,导致个人账户和密码被不法人员窃取,致使财产受到损失。
第二,如发现被骗,及时要保留证据,聊天的证据,银行转账的证据,网络上网页的截图,然后尽快向相关部门投诉。
第三,为手机安装手机卫士,防止手机恶意软件窃取隐私信息及网银信息。识别这些诈骗电话号码。一定要开启手机卫士的骚扰拦截功能,识别伪基站、改号软件发送或拨打的电话号码,并将其拦截。
第四,不要轻信任何要求输入密码、验证码及汇款信息的谎言。
第五,如遇诈骗尽快报警并通知银行冻结账户。
二、如何有效举报网络诈骗行为?
网络诈骗与一般诈骗的主要区别在于网络诈骗是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诈骗行为。由于互联网的隐匿性,为诈骗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也为公安机关办案增加了难度。遭遇网络诈骗,应尽早向公安机关报案,方可能追回经济损失。同时也可通过对诈骗网站、诈骗分子的即时通讯账号举报,防止其他人继续遭受损失。注意事项如下:
1、第一时间向属地公安部门报案。
2、尽可能多的留存证据,例如以下内容:
(1)打款记录截图或银行转账单据;
(2)聊天记录截图;
(3)通话录音;
(4)短信记录截图;
(5)往来电子邮件。
3、将公安部门的接警或立案回执、证据材料、违法网站网址、违法即时通讯账号等一并向举报中心提交。
由于互联网的发达,网络诈骗行为也越来越多,公民在进行互联网活动时,需要对网络诈骗的行为进行防范,涉及到资金往来的或者个人信息处理的,都应当谨慎进行,避免泄露个人信息到互联网上,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遇到网络诈骗行为后应当立即报警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结语
网络诈骗给人们的财产和个人信息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应对。首先,要警惕克隆网站和恶意链接,保护个人账户安全。其次,被骗后要及时保留证据,并向相关部门投诉。安装手机卫士,开启骚扰拦截功能也是必要的。此外,切勿轻信要求输入密码、验证码和汇款信息的谎言。如遇诈骗,应立即报警并通知银行冻结账户。同时,我们应积极参与网络诈骗举报,向公安机关提供证据,防止更多人受骗。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共同维护网络环境的安全与健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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