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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诈骗罪的认定原则

2021-04-19 来源:乌哈旅游

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包括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主观方面。诈骗罪与其他诈骗犯罪的区别在于主体、手段、要件和对象上的差异。正确认定诈骗罪需考虑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有挥霍行为以及是否打算偿还等因素。其他诈骗犯罪在主观和客观表现上与诈骗罪相似,但在主体、手段、要件和对象上有区别,较易区分。

法律分析

诈骗罪如何认定可以从诈骗罪的构成特征进行分析: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如何正确认定诈骗罪

(一)罪与非罪

借款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二)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刑法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

拓展延伸

诈骗罪认定原则的适用范围与实践探讨

诈骗罪认定原则的适用范围与实践探讨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议题。在诈骗罪的认定过程中,需要依据一定的原则进行判断和解释。这些原则包括主观要素、客观要素、错误认识等方面。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实践的变化,诈骗罪认定原则也需要不断适应和调整。适用范围的界定、证据的收集、犯罪手段的变化等都对诈骗罪的认定产生着影响。因此,我们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诈骗罪认定原则,从而保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秩序。

结语

诈骗罪的认定可从其构成特征分析。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正确认定诈骗罪需与借贷纠纷、其他诈骗犯罪加以区分,尽管主观和客观表现相似,但在主体、手段、要件和对象等方面存在差异,较易区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十二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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