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8)32号文"增值税税率调整”是否隶属于营改增政策调整?不属于。财税(2018)32号文是是属于增值税税率改革。财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其中,16%的增值税税率是由原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税率17%调整而来,10%的税率由原来的13%经财税[2017]37号简并为11%,本次调整为10%。
关于税率的更改:增值税最新税率所有适用16%税率的,税率都调整为13%,不仅仅是制造业。所有适用10%税率的,税率也都调整为9%,也不仅仅是运输业与建筑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以上是您问题的回答望采纳。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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