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病历分为三种:一、住院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得少于30年,遗失或损坏均为院方责任;
二、在医院建立档案的门诊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得少于15年;
三、由患者保存的门诊病历,包括化验单、检查单、挂号票根等,这些患者一定要妥善保管。
医院有没有保存患者病例的义务,患者病历是由院方保存。按我国法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住院病历的管理有法律规定,应当在医院保管,并提供查阅服务。患者极其代理人或死亡患者的近亲属及代理人有权查询。
医院病历主要分为了住院病历与门诊病历,虽然有规定住院病历至少保管30年,而门诊病历则至少保管15年。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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