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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符合标准食品罪立案标准是怎样

2023-07-30 来源:乌哈旅游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9条规定: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

(一)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的;

(二)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其他污染物的。

一、与一般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行为的界限

1、主观要素不尽相同。前者行为人在主观上都是出于故意,而且具有牟利目的;而后者在主观上是否出于故意还是过失,有无牟利目的,均不影响其构成。

2、情节是否严重不同。前者具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等情节;而后者则不具有这些情节。

3、危害社会程度不同。前者严重侵犯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权利甚至生命安全,对社会危害较大;而后者一般仅给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消费者健康权利造成一定侵害,对社会危害相对较小。

二、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界限

两罪同属食品方面的犯罪,在犯罪客体、主体及主观方面都是相同的。两罪的主要区别为:

1、行为方式不同。前者在客观上表现为实施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后者在客观上表现为实施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是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2、构成标准不同。前者属于危险犯,即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须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程度,才构成犯罪;后者属于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是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

3、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范围较为广泛,其包括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一切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后者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有毒、有害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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