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
2、职工生育或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在本单位参保缴费,且目前仍在本单位参保缴费;
3、单位在职工休假期间已垫付生育津贴或已支付假期工资;
4、网上申报日期在生育或计划生育日期次月起1年内(分娩或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2个月的,需在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一、领取生育津贴的相关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3、生育妇女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院出具”生育医学证明”,即出院小结,上面注明顺产还是难产;
5、医院出具宝宝“出生证明”,全国统一的;
6、活期储蓄卡(女方实名制卡):浦发银行、工商银行、上海银行、农业银行;
7、经批准再生育的,另需提供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批准书;
8、失业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9、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本人农保帐户所在地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管理中心出具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农保)》;
10、非本市户籍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允许生育的证明;
11、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后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领手续,被委托人另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和委托人的委托书。
二、生育津贴领取流程:
1、产后3个月内把材料1-5交女方单位人力资源部;
2、填写《xx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并由单位盖章;
3、个人执此表到爱人单位盖章并双方本人签字,返还女方单位;
4、女方单位每月5日-25日保申报,资金到公司帐后发给本人。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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