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和消费者赔偿责任,2018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作出了修改,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在商业宣传中不得使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手段,禁止组织虚假交易等行为。违反规定的经营者将面临罚款和可能吊销营业执照的严厉处罚。
法律分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进行虚假宣传行为,不仅需要负担行政处罚的后果,还要对消费者进行相应的赔偿责任。2018年实施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做出了修改。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以及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拓展延伸
揭露虚假宣传的曝光平台
揭露虚假宣传的曝光平台是指通过特定的渠道和机制,将虚假宣传行为公之于众,揭露其不实、误导或欺骗性质,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这种曝光平台可以是由相关机构、媒体、社交网络或公众自发组织的平台,通过举报、投诉、信息发布等方式,将虚假宣传的案例、证据或信息公开,让更多人了解真相,避免受到虚假宣传的误导。通过揭露虚假宣传的曝光平台,可以有效提高消费者的警惕性,促使企业和广告主更加诚信守法,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结语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为打击虚假宣传行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相关法律条款,经营者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和赔偿责任。此外,揭露虚假宣传的曝光平台也起到了重要作用,通过公开揭露虚假宣传的案例和信息,提高消费者的警惕性,促使企业和广告主更加诚信守法,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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