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共同实行犯。共同实行犯是共同实施犯罪的人,他们在共同犯罪中既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又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整体。其中任何一个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结果,都是他们共同希望发生的,只要共同实行犯中,有一个犯罪既遂,全体实行犯的犯罪目的都已实现,因此他们都应当负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不能因为其中有的实行犯的行为未能得逞,有的实行犯的行为已经得逞,就分别认定未遂与既遂。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对于简单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应遵循的一个重要的原则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即部分人实行的行为后果由全部共同参与人来承担。采用该原则时,行为人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及结果负责,还要对其他人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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