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股票回购的三个主要目的如下:
1、反收购措施:股票回购在国外常被用作重要的反收购措施。回购将提高公司股价,减少外部流通股,给收购方带来更大的收购困难;股票回购后,公司外部流通股较少,可防止浮动股落入攻击企业手中;
2、改善资本结构:股票回购是改善公司资本结构的好方法。利用企业闲置资金回购部分股份,虽然降低了公司的实收资本,但充分利用了资金,增加了每股收益;
3、稳定公司股价:股价过低无疑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严重影响。股价过低会降低人们对公司的信心,使消费者对公司产品产生怀疑,削弱公司销售产品、开拓市场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回购公司股票支撑公司股价,有利于提升公司形象。在股价上涨的过程中,投资者重新关注公司的运营,增加了消费者对公司产品的信任,公司有可能进一步配股融资。因此,在股价过低时回购股票是维护公司形象的有力途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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