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对遗嘱继承的规定有哪些遗产继承人有顺位为了正确理解新增的这条规定,首先要知道在中国法定遗产继承人制度中一直存在先后顺序的规定,并且民法典继承编并没有对这一顺序的规定进行更改。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个顺序是什么意思呢?其实就是说,在有配偶、子女、父母的时候,遗产由这些人继承,而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不能继承遗产;但是当配偶、子女、父母都没有的情况下,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遗产继承人。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也可以继承遗产新增规定在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兄弟姐妹已经去世的情况下,本该由兄弟姐妹继承的那份遗产,可以由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继承。这条规定适用的是以下这种情况:当一个人去世时没有配偶、没有子女、父母去世,兄弟姐妹也去世的早,这时如果兄弟姐妹有子女,也就是这个人有侄子、侄女、外甥或者外甥女,这些晚辈便可以拥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像前面提到的,只有在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遗产才会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在有配偶、子女或者父母的情况下,第二顺位的兄弟姐妹不能继承遗产,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也就没有代替继承的那份遗产了。二、继承遗产范围如何确认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是指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制度。1、要查明公民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其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公民生前非法取得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用于继承。2、要查明公民对其生前实际占有的财产,是否确实享有所有权,如是向他人租借的财产,则不能作为遗产用于继承。3、要严格区分公民个人的财产及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如属共有财产,则应先析产,后继承。4、某些被继承人不可转让的人身性权利,如受扶养赡养的权利,领取养老金、退休金、病残人员补助金等权利是不能被继承的。5、要明确公民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在其生前是否已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另外,还要查清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及保险金是否已明确了受益人,如已指定受益人,则属于该受益人所有,而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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