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公共安全的重要性,如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的量刑是怎样的呢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 罪名 ,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然属于 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认定这种犯罪时,就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不能盲目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其范围,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导致定罪不准,量刑不当。 依照《 刑法 》第114和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 。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 、 决水罪 、 爆炸罪 、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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