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对借款人而言:
1、借款用途有问题可以不用还
有些债权人,明知道借款人拿这些钱去赌博、或者从事高利贷放贷等违法违规行为,但仍然坚持借出,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会被认定为无效贷款,借款人甚至可以不用还款.
2、无效代理人签署的贷款合同可以不用还
如果借款人无法到场往往会有代理人代为签署借款协议,但如果代理人无权代理或是代理人滥用职权签署协议,这个时候贷款是无效的,因此不用还款。
二、对借款机构来说:
1、借款主体不明确
借款机构必须要有人行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如果是银行放款,不得向该银行的相关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2、贷款合同内容不明晰
借款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如果借款合同规定的不明晰,部分内容会无效。如果借款用于违反法规的事情,整份合同无效。
3、并未实际放款
只是签署了借款合同,但没有通过现金转账等方式把钱放给借款人,在这种情况下,这笔借款属于无效贷款,无需还款。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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