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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改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2024-04-02 来源:乌哈旅游

公租房房改房不能说是夫妻共同财产。公房承租人对房屋仅有使用权,对房屋并不享有其产权。故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

一、离婚房子的房产如何分割

无房产证的房屋分割方式如下:房屋无房产证,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离婚房屋分割如下:房屋无房产证,即离婚时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双方对有争议的房屋不享有所有权,双方无权要求房屋属于自己。但是,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房屋的居住和使用以及未来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和归属问题。人民法院不能就房屋的居住和使用以及取得房产证后的归属达成协议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1、参照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照顾妇女、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哪一方居住和使用房屋,而不是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2、房屋无房产证,双方只享有部分所有权的房屋。

离婚房屋分割如下:人民法院对夫妻只享有部分所有权的房屋的所有权和分割,在双方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情况下作出判决,只能判决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对于分得部分产权房屋的一方,一般应按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在离婚时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按照房屋产权比例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如果双方都主张房屋的部分产权,双方都同意,可以通过竞价来解决。根据国务院住房改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福利性公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归个人所有。

二、关于孙子遗产继承的赔偿事宜

1.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款继承问题

如果被征收的房屋属于房屋所有权人实际居住、使用,则上述补偿款依法全部属于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权人所有。如果被征收的房屋并不是房屋所有权人实际居住、使用,则一般认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全部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搬迁,停业补偿等费用则根据实际情况确认是否归房屋所有权人所有。在房屋所有权人已经过世的情况下,则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所有的征收补偿款应作为遗产依法予以继承,若被征收人有遗嘱的,按其遗嘱办理,若没有遗嘱,则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予以继承。若采取的是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则被继承人作为被征收人取得产权调换房亦按照上述继承原则办理。

2.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款继承问题

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原则上分房屋补偿款和宅基地补偿款。地上物(即房屋)的补偿原则上应当归属于房屋所有权人即房屋权利人。房屋权利人已经死亡的,拆迁补偿款作为遗产按继承关系处理。而对于宅基地补偿款,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的,且按户计算,一户人口减少,宅基地使用权则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因此,能否作为遗产继承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3.城市公房承租人去世后的拆迁补偿款能否作为遗产处理

公房拆迁补偿款一般是给承租人的一种补偿及住房安置费用,归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由于公房的福利性和公房出租的行政管理特点,共同居住的人一般需要特定的条件,比如要求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条件。在公房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存的情况下,如果拆迁发生在承租人去世前,则拆迁款至少一半属于承租人,由其自由支配,在其去世后,该款项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予以继承。而如果拆迁发生在承租人去世后,那么全部迁拆款一般应归属其他共同居住人,不能作为承租人的遗产继承。

三、离婚房子归谁

一、婚前购买的商品房,此处商品房指已经在婚前付清购房款,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所有;

二、使用权性质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三、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处理:

1、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父母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的,是单独赠与给子女,属于子女的婚前财产,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子女及未来媳/婿共同名下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四、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按揭商品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贷款的,在离婚时已经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

1、婚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买卖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该方承担;

2、婚前由一方名义支付的首期属于支付方个人财产;

3、该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4、由取得该房屋产权的购房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五、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的,法院不对房屋的所有权作出判决,只能判决房屋由谁使用,等到取得所有权后另行起诉,解决最终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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