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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人是否面临坐牢风险?

2020-11-29 来源:乌哈旅游

企业破产并不必然导致法定代表人有罪。破产原因多种多样,只有当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义务并被起诉并判决才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及时申请破产可以减少进一步损失,确保债权人公平受偿。破产申请可以在受理前撤回,但有时间限制,法院有权审查撤回请求的正当性。撤回申请后已支出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企业破产有明确法律规定,法律要求企业负责人在法律意义上承担一定责任。因此,积极处理是必要的。

法律分析

企业破产并不招致法定代表人有罪的必然结果,如行情下行、银行收贷导致正常运营的资金链断裂等客观因素导致企业破产的,法定代表人并不必然有罪。

《破产法》第125条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导致破产的原因很多,老板如违反了上述的规定,才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一层,第二,该违反必须是又人起诉,第三,该起诉又被法院以判决或裁定的方式认定,才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而非必然的刑事责任。因此所谓的坐牢后果几乎很少出现。

但,因已经出现破产原因,则企业法定代表人没有及时申请破产而导致企业职工、社保和税收、其他债权人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则其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必然增加。

破产申请是一个及时有效的止损途径,是确保各个债权人公平受偿、实现权利最大化的最为高效的一种手段和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我国破产法采取的是受理开始主义,即法院收到破产申请之时,程序尚未开始;只有当法院对破产申请作出受理裁定时,程序才告开始。除清算责任人外,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其撤回申请也是行使权利。

但是,申请人的撤回权是有时间限制的,即请求撤回申请只能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应予驳回。

如同在普通民事诉讼中原告撤诉一样,由于破产事件已经进入司法权的控制范围,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要受制于司法机关的决定。因此,人民法院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撤回申请的请求,有权审查其处分权利的正当性,及考虑其撤回行为是否存在恶意的权利滥用,是否有害于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并最终以裁定的形式决定是否准许其撤回其申请。

根据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准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在撤回之前已经支出的费用由破产申请人承担。

企业的破产国家的有关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所以对于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有着法律上的要求,所以即使自己无法进行债务的承担,对于企业的其他负责人来说,在法律意义上也应该进行一定程度的承担,因此在实际的生活中,自己肯定需要积极的处理。

结语

企业破产并非法定代表人必然有罪,因行情下行、银行收贷导致资金链断裂等客观因素导致破产,并不意味着法定代表人有罪。根据《破产法》第125条规定,只有企业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导致破产,才需承担民事责任。此外,破产申请是一种及时有效的止损途径,确保债权人公平受偿、权利最大化。申请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请求撤回申请,但撤回权有时间限制。法院有权审查撤回请求的正当性和是否有害于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以裁定形式决定是否准许撤回。对于已支出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企业破产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维护当事人利益,因此在实际生活中需积极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受理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三条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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