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检察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的14个罪名,包括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可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立案侦查,对公安机关管辖的重大犯罪案件也可直接受理。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
法律分析
我国检察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的14个罪名包括以下种类: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拓展延伸
检察院揭秘14起案件的罪名细节
根据检察院的披露,这14起案件涉及的罪名包括贪污、受贿、行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经营、走私、贩卖毒品、盗窃、故意伤害等。其中,贪污罪指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受贿罪指被告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行贿罪指被告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他人行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指被告人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他人个人信息;非法经营罪指被告人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活动;走私罪指被告人非法运输、贩卖或购买走私品;贩卖毒品罪指被告人非法制造、贩卖毒品;盗窃罪指被告人非法侵入他人财物,盗取财物;故意伤害罪指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这些罪名涉及的案件将根据法律程序进一步审理,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结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我国检察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的14个罪名包括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私放在押人员、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民检察院在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时,可以立案侦查。此外,贪污、受贿、行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经营、走私、贩卖毒品、盗窃、故意伤害等罪名也将根据法律程序进一步审理,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三章 管 辖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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