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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2022-01-09 来源:乌哈旅游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如下:
1、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2、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3、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职责如下:
1、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2、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3、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4、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5、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本条规定了从事前期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方式。因此,开发商直接委托自己的子公司担任物业服务企业是不合法的,应该经过招投标的形式选任物业服务企业。如果开发商的子公司符合招投标条件,并且在公平竞争条件下胜出,担任物业服务管理公司也是合法的。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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