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法院判决和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没有区别。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的判决和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没有区别,存在特殊情况的,才会存在区别,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不会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会根据审理的情况作出正确的判决。
量刑建议权源于公诉权,而公诉权又直接来自于刑罚权。刑罚权是国家对犯罪人适用刑罚,藉以惩罚犯罪人的权力,具体说来,刑罚权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四个方面的内容。从权力渊源上看,刑罚权是公诉权存在的基础,公诉权是量刑建议权存在的基础。公诉权不仅为刑罚权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依据,同时为量刑建议权的存在提供了正当性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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