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须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社保登记证的复印件各一份;提供单位开户全称、开户银行、帐号并携带公章与社保中心养老保险部签定参统协议一式两份。
2、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做为缴费基数,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最高不能高于北京市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按20%比例缴纳,个人按8%比例缴纳。
3、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央及军队在京企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私营企业,外省市驻京企业等各类所有制企业。人员包括与上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具有城镇户口(含外埠)的劳动者、与乡镇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城镇劳动者、个体工商户雇主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劳动者、自由职业者、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用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
4、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虽然都具有互助互济、保障人民生活安定的功能,但是二者在性质上有着根本不同,具体表现在以上几个方面:
(1)保险目的和性质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的社会保障,不是以赢利为目的,属于国家基本保障的性质。商业保险是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以赢利为目的并根据投保额决定补偿额。遵循“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原则,属经济性质。
(2)保险对象和作用不同。社会保险的对象是社会劳动者,目的在于保障他们在老弱病残和失业时的基本生活。而商业保险是被保险人根据生命不同阶段、身体不同部分或根据可能出现的危险进行投保,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3)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不同。社会保险强调劳动者必须履行社会保险的义务,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后才能获得享受社会保险金的待遇和权利,强调权利与义务对等,商业保险的保险金额取决于投保时缴纳保费的多少,以投保额决定偿还额。
(4)待遇水平不同。社会保险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而商业保险的保障水平完全取决于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多少和投保的长短。
(5)立法范畴不同。社会保险属于社会立法范畴;商业保险是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属于经济立法范畴。
(6)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属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是以主管社会保险制度的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机构为主体的。而商业保险属于财政金融体制,是以由国家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专门经营保险业的法人为主体。各保险公司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我发展。
5、社会养老保险即指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商业保险的企业或职工也必须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因为基本养老保险是依据法律、法规强制实行的法定保险制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每个企业和职工应有的权利也是其应尽的义务。商业保险做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形式,由企业和职工自愿选择参加,但不能取代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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