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裁判效力主要依据案件的原审来确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 一审 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 二审 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 二审程序 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根据法律规定,凡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 (二)再审案件中原判决、裁定的执行问题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三)对再审案件的处理 1、人民法院经过对再审案件的审理,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对原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二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人民法院经过对再审案件的审理,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2)依法应当 开庭审理 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 (3)未经合法 传唤 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 (4)遗漏必须参加 诉讼 的当事人的 (5)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 (6)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近亲属的 申诉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 证据 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 诉讼 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 受贿 ,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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