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固定资产新政策

固定资产新政策

2020-11-27 来源:乌哈旅游

法律分析: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劳动手段,也是企业赖以生产经营的主要资产。从会计的角度划分,固定资产一般被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等。

法律依据:

《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明确固定资产管理职责、管理流程,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根据省国资委《风险管理应用指引》《公司资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通用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构)筑物、用于生产经营的机器机械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具备以上条件的物资设备,作为低值易耗品,由公司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自行建立帐册进行购买、验收入库、领用等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公司和使用(管理)单位两级管理,以使用(管理)单位管理为基础。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固定资产的取得、验收、入库、领用、转移、处置、报废等活动。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