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虚假股权转让协议后果为:转让协议无效,同时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
1、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在公司成立后,不论是在出资人未出资,还是在其未足额出资的情况下,公司法均未否认出资人的股东资格。但是,在公司已经成立的场合,虚假出资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却享有股权,会致使其他股东的利益及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故而公司法规定了虚假出资股东的补交责任、其他股东的连带补交责任以及虚假出资股东对虚假出资的行为予以改正的义务。
2、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并不改变其已有的股东资格,这种资格取决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以及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确认(具有公示的作用)。这些文件虽然不能证明该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但却是证明其资格的基本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