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基本产假:98天+30天=128天
2、难产产假:128+30=128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产假:15至30天;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产假:42天;
5、生育多胞胎产假:128+婴儿数乘以15。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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