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危害国防利益罪?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危害作战和军事行动,危害国防物质基础和国防建设活动,妨害国防管理秩序,拒绝或者逃避履行国防义务,损害部队声誉的行为。那么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
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1、危害国防利益罪侵害的同类客体,是国防利益。所谓国防利益,是指国家为提高国防物质基础建设水平,加强国防管理,防备和抵御侵略与颠覆,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维护部队声誉,而享有的进行军事及与军事有关的建设和斗争等活动的排他性的权利。具体包括作战利益与军事行动利益,国防自身安全,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物质基础,军事斗争,国防管理秩序等等。任何人(主要指非军人)实施的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行为,冲击军事禁区行为,拒绝逃避服兵役的行为,都会危及国防利益。为维护国家利益,国家对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后果的上述行为均作为犯罪,予以刑事处罚。
2、危害国防利益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危害作战和军事行动,危害国防物质基础和国防建设活动,妨害国防管理秩序,拒绝或者逃避履行国防义务,损害部队声誉的行为。其中,所谓危害作战和军事行动,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等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所谓危害国防物质基础和国防建设活动是指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讯,向武装部队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伪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以及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牌照等专用标志等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所谓妨害国防管理秩序,是指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或扰乱军事管理区,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等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所谓拒绝逃避履行国防义务,是指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以及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等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所请损害部队声誉,是指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等行为。
3、危害国防利益罪的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且一般都是非军人。但也有少数罪,只能由特殊主体构成,如刑法典第368条第2款规定的阻碍军事行动罪,第374条规定的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等。此外,单位也可成为某些危害国防利拚罪的犯罪主体,如第370条规定的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等。
4、危害国防利益罪绝大多数为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国防利益构成危害而故意实施。有的犯罪还要求行为人具有营利的目的,如刑法典第375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只有个别犯罪由过失构成如刑法典第370条第2款规定的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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