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应收账款更多的是作为会计学的概念在实务中使用。它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或代垫的运杂费等。应收账款的发生是企业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为扩大业务量,把产品或服务赊销给客户,为客户垫付短期资金而采取的一种商业促销策略。用法律上的语言表述,应收账款就是指在票据、存单债权之外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主张和收取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债权。进而言之,应收账款实质上为一种付款请求权,以买卖、租赁、服务等合同产生的金钱债权为主,但又不限于此,并且此金钱债权须未被票据等有价证券所表彰。
所谓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之债权向银行等信贷机构提供质押担保并获得贷款的行为。以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术语和制度设计来看,这种担保应属于权利质中的普通债权质。而由票据、存款单、仓单、提单等表彰的债权质押,在设立、公示和实行方面与应收账款质押有着诸多不同,因此另有专门条文对其加以规制。至于收费权(其中主要指公路、桥梁收费权、电信业服务收费权以及高校学生公寓收费权等),虽然其在主体和用途上具有一些特殊性,但在本质上仍是一种未来应收账款(未来债权),因此收费权质押无独立规定之必要,可将其纳入到应收账款质押之中。
在当代的社会,现在利用应收账款来进行质押,是法律当中所规定的一项允许的质押的方式,但是必须是符合应收账款的形式的。要严格的对此进行把握,法律上没有规定的,那么就不能够认定为符合质押权的构成要件。
一、企业应收账款应如何转让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收取的账款或代垫的运杂费等款项。企业通常会将应收账款出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融资。一般来说,企业应收账款转让主要有以下两个方式:
(一)应收账款抵借。应收账款抵借是指持有应收账款的企业与信贷机构或代理商订立合同,以应收账款作为担保品,在规定的期限内企业有权以一定额度为限借用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应收账款让售。应收账款让售是指企业将应收账款出让给信贷机构,筹集所需资金的一种方式。企业筹措的资金是根据销售发票金额减去允许客户在付款时扣除的现全折扣信贷机构收取的佣金以及在应收账款上可能发生的销售退回和折让而保留的扣款后的余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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