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相应地适当减轻。
一、智力残疾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对于智力残疾的人,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分为能够控制自己行为的智力缺陷者与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智力缺陷者。不同程度的精神病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有所不同,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完全的精神病人,即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若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精神病人的危害行为,缺乏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精神病人由于不具有辨别是非、判断善恶以及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能力,他对自己的行为,就谈不上故意或过失,没有主观上的罪过。同时,对犯罪人判处刑罚,也是为了对其进行教育改造,而这对于精神病人来说,也没有实际意义。但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大家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的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也就是说并非一定或者必须对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从轻减轻处罚。其余类型的残疾人犯故意过失杀人罪的,按照法律一般规定处罚。
二、一群人打一个人是什么罪
一群人打一个人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破坏了社会秩序,一般处拘役、管制或者最高五年有期徒刑。多人打一人的行为,如果造成对方轻伤,则构成故意伤害罪,一般处拘役、管制或者最高三年有期徒刑。如果使人重伤,处最低三年、最高十年有期徒刑。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1、犯罪主体问题;
共同犯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在二人以上,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单位,均可以构成共同犯罪。作为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能成为单独犯罪的主体,同样也不能成为共同犯罪的主体。因此,一个具备主体资格的人同一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主体资格的人“共同犯罪”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其刑事责任由具备主体资格的人承担。一个具备主体资格的人唆使另一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去犯罪的,也不认为是共同犯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人的刑事责任由具备主体资格的人承担。
2、犯罪客观方面的问题;
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各共犯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这里所称的共同犯罪行为是广义的,既包括实行行为,也包括组织、教唆、帮助、共谋行为,这些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也即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各个共同犯罪行为人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行为整体。
三、哪些基本条件才构成犯罪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才构成犯罪: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犯罪主体,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或单位;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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