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承包人组织施工管理不利,如资质等级不够、施工队伍实力不足、技术设备无法满足施工要求等,这是主要的原因;
2、承包人承诺垫资施工,但支付能力不足,导致暂停施工;
3、违法施工,致使工程被责令停止,如未遵守文明施工规定、破坏公共道路管线、破坏历史文物等;
4、施工质量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甲方或监理公司要求暂定施工进行整改;
5、其他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合同的条款是合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合同的条款就是合同的内容。合同的权利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的条款确定。合同的条款是否齐备、准确,决定了合同能否成立、生效以及能否顺利地履行、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
法律依据:《适合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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