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犯,它并非是一种通说的分类。其定义是在刑法中存在着很多以“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作为某种罪名的成立要件,决定着对这些行为的定罪。在刑法学界我们一般将这些以“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为犯罪成立要件的犯罪,称之为“情节犯”。情节犯与结果犯和行为犯并不在一个分类体系中。"情节犯"在刑法学界一般是指"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为犯罪成立要件的犯罪。在刑法中存在着很多以"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作为某些罪名的成立要件,决定着对这些行为的定罪。在刑法学界我们一般将这些以"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为犯罪成立要件的犯罪,称之为"情节犯"。比如,刑法中,以轮奸的方式强奸的,即为一种加重情节,应当加重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 二人以上轮奸的;(五)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