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不是由城管管。首先违建认定和违建拆除是两套完全不同的法律程序,所以城管可以作为违建拆除的实施主体,但作为拆迁方是没有权利在拆迁过程中直接认定违章。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有1、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属于法定部门,城市中的违法建筑由该部门主管;有的地方将城乡规划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合并称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那么该“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有权对违建进行主管。2、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城管部门本身没有权利管理违法建筑,但城管部门若得到了省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则有权要求违建所有人自行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3、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在其执法范围之内(乡、村庄规划区)有权对违法建筑进行管理。超出其执法范围之外的地方则无权管辖。4、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自然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有权认定农村的违法用地类违建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其却不具备实施行政强拆的职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设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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