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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证强制执行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2021-08-29 来源:乌哈旅游

执行程序中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的规定为:1.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2.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强制性股东如何保护其优先购买权?

法律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且需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2、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3、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一般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企业法律增资优先购买权有哪些限制?

《公司法》对增资优先购买权的限制条件有以下规定:增资优先购买权的范围一般应当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确认优先购买的,从其约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诉讼公司强制执行不能追加股东执行吗?

强制执行申请一般不能追加股东。但如下情形除外:1、法人被强制执行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股东抽逃出资的;2、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3、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无偿赠与的股权是否有权追求优先购买权

法律分析:股东对无偿赠与的股权能主张优先购买权,允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不仅尊重了股东之间的人合性,而且受赠人的利益也可以通过接受优先权股东支付的对价而得到妥善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偿赠与的股权是否有权利追求优先购买权

法律分析:股东对无偿赠与的股权能主张优先购买权,允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不仅尊重了股东之间的人合性,而且受赠人的利益也可以通过接受优先权股东支付的对价而得到妥善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该内容由 王国强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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