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要提交什么资料?
申请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应当如实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2)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4)出资证明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6)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
(7)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
(8)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
(9)随机抽查的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申报机构所完成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新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要注意什么问题?
新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提供第(1)项、第(3)项至第(8)项材料。
新设立中介服务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应当核定为三级资质,设1年的暂定期。
3、申请核定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向哪个部门申请,由哪个部门决定?
申请核定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材料。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4、申请核定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向哪个部门申请,由哪个部门决定?
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具体许可程序及办理期限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资质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房地产估价机构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办。
(3)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房地产估价机构需要继续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3年。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房地产估价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经原资质许可机关同意,不再审查,有效期延续3年。
(4)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5)房地产估价机构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房地产估价机构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房地产估价机构承继原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但应当符合原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条件。承继原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一方由各方协商确定;其他各方按照新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