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并且在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然而,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此外,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拓展延伸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益保障措施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益保障措施是指为了保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益,采取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明确股东权益的法律地位,确保股东在公司决策中的合法权益;设立有效的股东投诉和维权机制,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定股东的分红权和优先权,确保股东能够按照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获得合理的收益;设立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等机构,加强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和约束;加强股东之间的信息披露和交流,确保股东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决策情况。通过这些保障措施,有限责任公司能够更好地保护股东的权益,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
结语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益保障措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重要内容,旨在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应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并享有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同时,全体股东可约定除外情况。此外,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为保障股东权益,有限责任公司应建立投诉维权机制、规定分红权和优先权,设立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等机构,并加强股东间的信息披露和交流。这些措施有助于维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八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