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首次购房一年内,直系亲属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期购房款,但不能偿还贷款。提取需填表、提供合同、票据、证明材料等至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取有条件限制,职工需足额缴存公积金,符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规定。也适用于离休、退休、丧失劳动能力、出境定居、偿还贷款、房租超出收入比例和死亡的情况。
法律分析
根据有关规定,职工首次购买自住住房的,在购房一年内,其直系亲属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期购房款,但不能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办理时,需填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提供购房合同、支付首期房款的票据及银行对账单、房屋备案登记证明、直系亲属证明材料、购房人及提取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存折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办理提取审批手续。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有限制的,按照相关规定应该具备下列条件:(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职工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结语
根据规定,职工首次购买自住住房的,直系亲属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期购房款。办理时需提供相关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办理提取审批手续。提取条件包括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相关规定,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情况,以及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此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出境定居、房租超出收入规定比例、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等情况也可提取。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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