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商变更。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二、起诉变更。如不成协议变更,则需起诉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体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孩子抚养权怎么变更
第一、夫妻双方就孩子的抚养权变更进行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直接变更或者双方签署抚养协议变更即可。第二、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则需要通过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方式来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具体诉讼的流程是:一、由要求变更抚养权诉讼的一方作为原告,另一方作为被告。二、诉讼应该由被抚养人住所地或者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第三、在诉讼的过程中,更重点要证明以下事实,争取变更抚养权的有利条件。一、证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证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会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三、证明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子女,愿意随己方生活,而该方又具有抚养能力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孩子的抚养权怎么变更
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1、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许。也就是说,父母之间可以私下协商变更子女抚养权,然后请求法院予以变更;2、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由一方起诉要求变更。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怎么才能变更孩子抚养权
父母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同意变更抚养关系,需要双方写一个变更协议,孩子抚养关系即可变更。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法定情形都有:1、与子女生活一方因患有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照料,从孩子成长角度出发,不是如何变更抚养权的问题,而是必须要变更孩子抚养权。2、与子女一同生活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虽然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但是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而在离婚时不满十周岁,如果经过几年,超过十周岁以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的,就可以申请变更抚养权。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改变的。
离婚后孩子抚养权怎么变更
父母双方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可以变更孩子抚养权。抚养归属的变更,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二是起诉变更。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孩子抚养权变更怎么支付抚养费
(一)一次性给付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二)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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