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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购房契税优惠政策

2020-01-13 来源:乌哈旅游

购买新建非住宅商品房的(以网签时间为准),按契税计税依据的1%给予补贴;新购买存量非住宅商品房且持有1年(含)以上转让的(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上登记时间为准),对购买方按契税计税依据的4%给予补贴。据《细则》,长沙市内五区范围内新建非住宅商品房、存量非住宅商品房买卖适用。长浏宁四区县(市)可参照施行。去库存补贴申请在工作日受理,按季度集中审批、发放。
2022年4月,长沙市住建局等多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购买新建非住宅商品房
购房人购买新建非住宅商品房后,应委托开发企业在“长沙市房屋交易管理系统”中提交去库存补贴的申请。长沙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对已网签备案并缴纳契税的,予以受理。
2、购买存量非住宅商品房
购房人购买存量非住宅商品房的,在申请办理存量房网签备案时,应提交去库存补贴申请。交易中心在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后,予以受理。
3、通过司法途径购买非住宅商品房
通过司法途径购买非住宅商品房的,购房人办理网签备案或取得不动产证后,向交易中心申请。交易中心对已备案并缴纳契税或已取得不动产证书的,予以受理。
另外,细则在针对审核及发放方面,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交易中心按季度定期汇总去库存补贴受理的名单,报送至长沙市住建局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长沙市住建局统筹向长沙市财政局申请去库存补贴资金,该资金由长沙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至交易中心对应账户。交易中心根据长沙市住建局的审核结果,统一将去库存补贴全额拨付至购房人个人银行卡账户。细则还规定,已享受去库存补贴的购房人,与出卖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应主动退还补贴后才能办理后续手续。在政策执行前已购买,撤销网签后再购买同项目的,不纳入享受去库存补贴政策的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七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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