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不按规定登记旅客信息的处罚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安部门要求在酒店业、旅馆业场所住宿的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身份证件办理入住实名登记。酒店前台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录入,并上传住宿人员信息至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凡是入住酒店的旅客和来访客人,在办理入住时,必须以有效证件一人一证的方式实名登记。属于个人有效证件的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驾驶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警官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的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出入境通行证等。
住宿人员因特殊原因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前台工作人员应告知其到辖区派出所进行身份证查询,并有辖区派出所出具证明方可办理入住手续。坚决杜绝“一人登记多人住宿”、“本人登记他人住宿”、“不登记住宿”等问题发生。拒绝住宿登记的旅客及来访人员,酒店前台应当合理地拒绝其入住或进入。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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