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要更改姓名的,可由父母或抚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实情况后予以变更。父亲下落不明的,可以到法院提起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请求,携带法院判决书,社区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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