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直接去看守所的接待大厅,办理财务寄送即可。看守所对于家属寄送的财物,需要代为保管的,应当当面点清,详细登记。填写《财物保管登记表》时,记明财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特征和牌号写清楚,并由人犯签名捺印。《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看守所对人犯带入所内以及后来寄送的财物,需要代为保管的,应当当面点清,详细登记。填写《财物保管登记表》时,应当把财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特征和牌号写清楚,并由人犯签名捺印。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交人犯收执,一份连同财物一起保存。
人犯在羁押期间确实需要使用其被保管的财物的,应当经过看守所所长批准。人犯领取财物时,应当出具字据。
第五十条
对人犯的财物要指定专人妥为保管,存放专用库房。除不可抗力外,代管的财物如有损坏、丢失,应当照价赔偿。不易保存的物品,应当交由人犯家属领回或者由办案机关酌情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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