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监察委的案件审理部门对案件内部审理后,向本委委务会议提出政务处分意见、纪律处分意见(党纪也立案的情况)、是否移送检察机关的意见。需要移送检察院的,先将被调查人党纪处分、政务处分作出。移交检察院前,让调查部门制作《起诉意见书》,主要领导审批后由监察委案管部门将案件材料和《起诉意见书》移送至当地检察院案管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 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査。人民检察院经审査,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査,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査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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