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事实用工关系需遵劳动合同法,离职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用人单位可主张索赔。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解除合同,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可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
1、虽然没有签订合同,但是双方建立了事实用工关系,需要遵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行使权利。
2、职工离职的,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不能直接走人。同时,现实中,员工离职往往需要配合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后才能正常离开,否则给用人单位熬成损失的,用人单位还可以主张相关的索赔。
3、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拓展延伸
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离职是否会影响雇佣关系?
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离职可能会对雇佣关系产生一定影响。尽管没有签订正式合同,但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雇主和雇员之间仍存在口头或默示的合同关系。因此,离职可能会引发纠纷或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依据雇佣关系的实际情况、双方的口头协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协商和解决。建议双方尽快就离职事宜进行沟通,并确保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和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离职时需要注意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虽未签订正式合同,但建立了事实用工关系,需要遵守相关规定行使权利。离职时,职工应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配合办理离职手续,否则用人单位可主张索赔权。根据劳动法,劳动者可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十日或试用期内三日。在离职过程中,双方应充分沟通,确保遵守法律规定,以避免潜在的法律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具体法律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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