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领证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关系也不能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财产归属不同,若无共同劳动、经营、管理所得,不是共有财产。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若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不一定有权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1994年2月1日后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不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
法律分析
举行了婚礼没有领证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关系在社会中已经普遍存在,一般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长期稳定共同生活。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不仅只是一张结婚证的区别。关于同居关系纠纷,若仅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然而,法院并非对于所有同居关系纠纷均不予受理,若因同居关系产生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所得财产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财产的归属不同。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除《民法典》1063条规定的财产或者男女双方婚前协议约定外,其他财产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以及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而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或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等并不当然属于男女双方共有财产,还要求获得该财产是基于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所得的。同居关系可以分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和不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对于不同名义同居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在法律上处理方式也不相同。以北京为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同居关系解除后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所得财产的,首先有约定按照约定分割;没有约定且同居期间财产混同的,根据同居时间、各自贡献、生活习惯等因素能认定为按份共有财产,按照按份共有财产分割;无法认定为按份共有财产的,推定为共同共有分割。若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同居关系解除后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所得财产的,首先有约定按照约定分割;没有约定且财产混同的,推定为按份共有,具体份额比例可依据同居时间、各自贡献、生活习惯确定。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不一定被支持。是被继承人的夫或妻的,在法定继承中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父母、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是否有权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需要分情形判断。对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况,可以按事实婚姻处理,此时可以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对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对于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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