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九条 【反担保】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的成立条件是:
一是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二是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三是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四是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二、反担保协议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第一条:保证反担保范围;
第二条:反担保保证方法;
第三条:反担保保证期间;
第四条:反担保保证的有效性;
第五条:声明;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对甲方的授权;
第七条:违约及违约处置;
第八条:权利的保留;
第九条:通知;
第十条: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
第十一条:适用法律及合同争议解决。
三、反担保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反担保中的债权人为原担保人。
(2)反担保是以原担保有效存在为前提的。
(3)反担保仅仅限于约定担保。
(4)反担保所担保的实际是原担保人的追偿权。
四、反担保的方法主要有哪些?
(1)保证金,指现金或保证人认可的银行保函;
(2)保证反担保,指被保证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信誉确保保证人对被保证人追偿权的实现的行为,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3)抵押反担保,指反担保人以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确保保证人追偿权实现的一种担保,它属于物权担保,抵押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4)质押反担保,指反担保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交给保证人占有,确保保证人追偿权实现的担保。
担保是主合同的从合同,那么反担保就是担保合同的从合同,因为只有在担保人提供了担保的情况下,才有资格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担保是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反担保是为了保证担保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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