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对户口的要求具体如下:
1、房拆迁范围的户口管理政策 确定拆迁范围后,所在地公安部门在接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通知,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
2、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拆迁范围的户口管理政策 确定拆迁范围后,所在地公安部门在接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通知,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准予办理常住户口迁入手续:
(1)居住在拆迁范围内,有常住户口的妇女所生的婴儿;
(2)按规定分配的高等院校、中等院校的毕业生和批准退学、休学以及取消毕业分配资格的学生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3)未安置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4)公派和因私出国(境)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5)远洋海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6)经市人事劳动部门批准从市外调回本市或从郊县调入市区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需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7)干部、职工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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