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如下:
1.委托有资质单位做大型地面光伏电站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
2.争取所在省份当年配额。须向当地发改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如下:1.2.1 申报建设(已完工或即将完工的申请补贴计划)计划的请示;1.2.2 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国土、电网公司、林业等部门);1.2.3 其他已取得的项目进展(如:测绘、地勘等资料);1.2.4 项目概况以及项目公司三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以上资料准备完毕后提交到县发改委进行审核,逐级报送,经过层层筛查最终列入省发改委项目清单中。
3.取得备案证。 须向省级(市级)发改部门提交资料如下: 省发改委公布的项目清单; 可行性研究报告; 基础信息登记表、节能登记表、招投标方案(省发改委官网下载最新版); 申请备案的请示; 公司三证。 提交以上资料至省(市)发改委,审核无误后下发(一般当下就能)备案证。
4.获得省(市)级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
5.获得开工许可。
(1)办理建设项目银行资金证明(不少于项目总投资的 20%);
(2)办理建设项目与银行的贷款意向书或贷款协议(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 80%);
(3)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做项目设计;
(4)获得项目建设地建设局开工许可。
法律依据
《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前应做好规划选址、资源测评、建设条件论证、市场需求分析等各项准备工作,重点落实光伏电站项目的接网消纳条件,符合用地用海和河湖管理、生态环保等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按照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各省(区、市)可制定本省(区、市)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等,并向社会公布。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备案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光伏电站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三条光伏电站完成项目备案后,项目单位应抓紧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已经完成备案并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在办理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各项建设手续后应及时开工建设,并会同电网企业做好与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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