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需要补发时,应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向原助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补发程序如下:1、申请人向原助产单位提交下列材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更改申请表,并附父母双方的户籍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公安机关或村居委会出具的遗失证明。如新生儿未入户则需提供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公安机关的未入户证明。原助产单位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并核对原分娩记录、出生医学记录及出生医学证明存根,无误后逐级报请妇产科主任、医务科股长、单位法人签字批准。相关法文链接:出生证明的辨识出生证明在副页编号处有绿色防伪油墨,通过派出所公安专用检测板0度,60度和120度可显示出生证、人口登记和C字样出生证明在紫外线灯下观察,在母亲身份证号处内隐含中国妇幼卫生标志及五角星图案。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日前印发的《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在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具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接生的新生儿,由新生儿出生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签发其他情形由新生儿出生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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