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价值不计入房产原值。
房屋原值具体为:
1、商品房:购置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3、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房公用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如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提收益及相关税费。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和县级(含县级)以上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规定,按照成本价(含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规定的标准确定。
房产原值的核算确认十分重要,如果少计将持续产生永久性侵蚀税基的影响,需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及税收政策的规定,这不是本文的重点。此处强调的是工作中容易忽视的资金成本的问题,工作中要关注纳税人有无发生为房产投资而产生的借款,其房产建设完工前的借款利息有无记入在建工程科目,需查看建设期借款合同。
法律依据: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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