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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的减刑流程有哪些

2022-01-10 来源:乌哈旅游

减刑是犯人提前出狱的唯一途径,也是监狱机构对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或立功的奖励机制。

1、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执行机关应当提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的监狱减刑建议书;

2、执行机关应当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提出减刑建议书;

3、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减刑,缓刑考验期限相应缩短的,由社区矫正机构提出书面意见,由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4、公安机关看守所监管的罪犯减刑,由罪犯所在的看守所提出意见,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5、人民法院受理减刑案件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交的材料是否包括以下内容:

(1)减刑建议书;

(2)终审法院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3)犯罪分子确有悔改、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4)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经审查,上述材料齐全的,应当收案;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减刑执行机关补送。

6、人民法院审理减刑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对于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案件,如果案件复杂或特殊,可以延长一个月。

7、减刑裁定应当及时送达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和罪犯本人。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副本后2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收到书面纠正意见后,人民法院应当重组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

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裁定;(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四)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根据情况,分别适用前款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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