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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